營養醫療小組&專科
營養醫療小組
營養醫療專科
審核規章
中華民國92年第五屆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3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6日第十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6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3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6日第十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6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壹、宗旨
為提昇國內營養醫療專業知識與水準以造福人群,訂定本規章作為評鑑各醫院營養醫療小組為「台灣靜脈暨腸道營養醫學會」認定為合格之營養醫療小組之依據。
貳、評鑑標準
人員編制
- 受評醫院應設有「營養醫療小組」編制,專責該院臨床營養醫療相關事務之管理與規範。
- 受評醫院床數在一千床(含)以下,至少需設有「營養醫療小組」一組,其成員應包含醫師、藥師、營養師及護理師等四師至少各一名(含)以上,且四師中至少須有一名為專任。每增加一千床(含)以內,「營養醫療小組」組數(含專任成員)應成等比例增加。(例:1,001 - 2,000 床,醫師、藥師、營養師及護理師至少各需二名(含)以上,即具兩組(含)以上營養醫療小組;2,001 - 3,000 床,即具三組(含)以上營養醫療小組…以此類推)。
- 受評之醫院若含有兒童醫院時,「營養醫療小組」中的醫師成員編制須包含兒科專科或小兒外科專科醫師至少一名。
- 編制成員都必須是本醫學會會員,且至少具有效會員一年以上之資格,並均具有效之本醫學會核發「營養醫療專科」證照。
- (1) 若在本醫學會評鑑前,醫院因編制成員臨時異動無法達成上述規定者,則營養醫療小組中,至少須有其中兩師具「營養醫療專科」證照,且必要包含一位醫師。其他未取得證書之成員,須於一年內取得本醫學會核發「營養醫療專科」證照,並回報本醫學會。未於期限完成者,得由本醫學會取消該醫院合格之「營養醫療小組」資格。
- (2) 「營養醫療專科」證照之取得,請參照本醫學會見「營養醫療專科認證辦法」。
成員應負之職責
- 醫師
- (1) 個案報告並與其它成員討論病患現況、處理與治療要點。
- (2) 提供其它臨床醫師有關營養醫療之諮詢。
- (3) 發展訂定營養醫療監測計劃及相關的處理程序。
- (4) 督導和確認其它成員對營養醫療之執行。
- (5) 參與定期查房和討論會。
- (6) 參與在職教育訓練討論會。
- 藥師
- (1) 參與靜脈營養輸液的設計與處方。
- (2) 營養醫療小組與藥劑部門之協調與聯絡。
- (3) 提供藥物新知與教育。
- (4) 提供營養相關的藥物諮詢。
- (5) 參與定期查房和討論會。
- (6) 協助小組研究發展營養治療方法。
- (7) 參與在職教育訓練討論會。
- 營養師
- (1) 協助醫師對病人的營養處置。
- (2) 進行病人營養評估。
- (3) 參與訂定營養評估指標。
- (4) 提供營養醫療的諮詢與教育。
- (5) 監督特殊營養配方之製備與配送。
- (6) 參與定期查房和討論會。
- (7) 協助發展營養治療方針。
- (8) 參與在職教育訓練討論會。
- 護理師
- (1) 協助進行病人營養評估。
- (2) 監測使用全靜脈營養病人之臨床情況。
- (3) 監測及教育中心靜脈導管之護理。
- (4) 協助及教導特殊灌食方法和灌食器材的使用。
- (5) 參與定期查房和討論會。
- (6) 參與在職教育訓練討論會。
作業流程
應包含會診、評估、品質管理及合併症之預防、監測與處理、病人之教育等,並均須有完整的紀錄可查。
討論會
應定期舉行營養相關討論會並作成紀錄,內容包含病例討論、文獻探討、業務討論及其它營養醫療相關事項等。
教育與研究
- 受評之醫院,其營養醫療小組每年至少應在國內或國外專業期刊(係指具同儕審核的雜誌)或是在本醫學會的春、秋學術研討大會(口頭或壁報)發表營養醫療專業相關論文一篇。(一間醫院,一年至少提出一篇)
- 若缺少一篇論文發表,該院須提出營養醫療小組中每位成員參加本醫學會認可之營養醫療相關學術活動至少各10 學分之證明;缺少二篇者,則至少提出各20 學分之證明。(院內「每位」營養醫療小組成員均需達到學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