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靜脈暨腸道營養醫學會

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6日第十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靜脈暨腸道營養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靜脈及腸道營養學研究與提昇臨床營養治療醫學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提昇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治療水準。
  2. 舉辦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
  3. 加強國內外有關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研究者與臨床工作者之聯繫。
  4. 提倡國內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之教育。
  5.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6. 發行有關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之刊物。
  7. 辦理其他有關靜脈及腸道營養醫學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1. 普通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之醫學、營養、藥學、護理有關科系畢業,或實際從事臨床營養工作二年以上者,得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與靜脈或腸道醫學有關之學術單位、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榮譽會員。
  4.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贊助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5. 準會員:
    1. 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之醫學、營養、藥學、護理有關科系之在學學生。
    2. 經會員二人介紹,填具準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如左:
  1. 普通會員:
    1.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3. 享有贈(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4. 其他應享之權利。
  2. 團體會員:
    1. 享有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 所屬成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1. 享有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 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4. 準會員:
    1. 享有贈(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2.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連續三年無故不繳納常年會費者,將予以停權;須待所有積欠會費繳清後,才得以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會員代表得依分區比例每十人選舉出一人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等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7.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當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唯在特殊情況下,如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並得視為親自出席。但若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用視訊會議召集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準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入會時繳納,未來成為普通會員時,可折抵貳佰元。
  2. 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105年4月10日第12屆第2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105年5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50036850號函准予備查。